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学术报告会

来源:南京审计学院点击数:5691更新时间:2013-10-14

主  题:我国财政立法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对于提高我国财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推动“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不过考察我国财政立法的实践,在《预算法》的修改、税收立法等方面,仍存在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本讲座将对我国的财政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就《预算法》的修改而言,预算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预算过程中公民、人大以及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 预算立法的实质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规范政府的预算行为。以此标准来看,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在三者关系方面还没有理顺。比如,现行《预算法》及最近的修改稿笼统地以“国家”作为预算管理的主体,容易混淆人民、人大、政府之间权责的相互关系,容易在实践中将人民及其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混同于 “国家”,把预算单纯作政府行政机关实现其自身目标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工具。其次,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民行使权利和人大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现行《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和透明未做任何规定。新近的《修改稿》虽做出相应规定,但要使预算公开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还需做一些改进。地方。首先,预算公开被表述为“应当”,而不是“必须”,这使得预算公开在法律上只是一件值得提倡但又不一定必须实行的事项;《修改稿》对于“公开”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从而使之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性;《修改稿》将预算公开的立法权无条件地让渡给了行政部门。此外,预算立法应当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在《修改稿》中“完整性”存在着资本经营预算不完整、公共预算不完整、社会保障预算不完整等问题。此外,就政府部门提交的预算信息的具体程度而言,《修改稿》对于预算编制的标准没有明确条款中所说的“款”和“项”究竟是何种类;按《修改稿》规定“编列到项”的只是“重点支出”,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支出只需要编制到“款”;《修改稿》没有对报送各级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是否包括所属的各部门或单位预算以及必须报送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就税收立法方面而言,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被全国人大让渡给国务院。这就使得国务院既作为税法的立法者、也作为税法的执行者,产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使得税收立法往往体现部门利益,而难以体现社会公众或纳税人的意志。
报告人:    蒋洪       教授    博导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时  间:   2013年10月16日(周三)8:30
地  点:   敏行楼207
举办单位: 国际审计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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