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蔺霜 报道
11月19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教授应邀来校做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学术报告。报告会在教学法庭举行,由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教授主持,法学理论教研室老师及150多位同学参加。
将座伊始,史彤彪指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是指法律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不针对个别和特殊的事件和行为(人)立法。哲学家与法学家通常都强调法律同普遍性之间的紧密联系。史彤彪从学术思想史角度列举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卢梭等人的观点并一一进行分析探讨。
接着,史彤彪根据上述法学家、哲学家的观点,简要归纳了法律一般性的意义与价值,即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治的基本要求。史彤彪还列举了一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中包括在德国《基本法》中的体现和美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有关法律做出的解释。
最后,史彤彪举出了与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相关的14个真实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剖析,使同学们了解到,当法律的一般性受到破坏时,可能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特权被赋予,二是造成迫害。而违反法律一般性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为政治(斗争)考虑或为解决急迫的难题。
讲座结束后,史彤彪一一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刘爱龙对史彤彪教授来校讲座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并向同学们强调了法学理论学习的重要意义,鼓励大家通过对经典文献的阅读来深入思考,提升学术涵养,培养法治思维。
本次讲座系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由科研部、法学院、监察学院、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与区域治理法治化研究院共同举办。